根据揭阳市审计局(揭审行决【2017】38号文件)对钟山同志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任揭阳市中医院院长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审计决定,执行落实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多计使用医疗耗材数量多收费275794.50元和医疗项目超标准收费2408.80元。经对你院收费系统数据取证分析,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你院多计使用医疗耗材数量,造成多收费275794.50元。其中:30ML一次性注射器157510.92元、5ML一次性注射器10878.04元、一次性精密过滤输液管(自动止液)虚增收费70309.8元、一次性流量设定微调式输液器26152.5元、采血针(配血糖仪)10943.24元。2、医疗项目超标准收费2408.80元,其中:脑电图1841.80元、全身中药熏洗治疗567元。合计违规收费278203.30元。
我院于2017年12月18日将多收费278203.30元,上缴市财政。今后我院进一步加强收费检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收费管理规定,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耗材使用管理,严格领、用、存登记制度,及时对账,加强检查监督,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自行协商解决超过1万元以上医疗纠纷。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你院发生医疗纠纷8宗,其中通过诉讼解决1宗,通过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7宗,其中自行协商解决超过1万元以上的有5宗共170810元。根据规定,上述事项移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处理。
我院按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处理来执行。
三、自行协商抵消收入73768.20元和费用78653元。你院委托市疾控中心实施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第三方感染防控监测和放射科环境监测工作,应付监测费用78653元;2015年9月你院为市疾控中心职工123人实施体检,应收体检费73768.20元。2016年5月你院召开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经双方单位协商,两笔费用相互抵消,你院没有在账面反映收入和支出。
根据《医院会计制度》收入和费用的有关规定,我院于2017年12月29日支付市疾控中心监测费用78653元;2017年12月28日收到市疾控中心体检费73768.20元。将上述收入和支出作会计核算处理。
四、未按规定上缴药品收支结余2628498.89元。你院2014年6至12月药品收入24026298.27元,2015年度药品收入40462253.61元,2016年1至6月药品收入23128077.75元,合计收入87616629.63元,未按规定上缴药品收支结余2628498.89元,本应责令将药品收支结余2628498.89元按规定上交,考虑到“揭市卫〔2001〕8号”文件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只试行一年,且据市卫计局提供情况说明,省直医疗机构及周边潮州、汕尾、汕头市医疗机构自2007年开始已陆续取消药品收支结余上缴财政,省建议我市参照省直及周边市的做法,暂缓上缴药品收支结余款的实际,将该事项移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落实整改。
我院按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处理来执行。
五、医院眼科委托管理咨询和技术服务。2013年7月,你院(甲方)与深圳市爱视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管理咨询和技术服务协议书》,由乙方为甲方全眼科诊疗项目提供委托管理咨询和技术服务。眼科财务收支纳入甲方院科两级独立核算,规定不同时期财务结算计算方式,如2014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7日,甲方留存眼科收入的8%作为院方发展金,剩余部分扣除眼科运营成本后,作为委托管理和技术服务费支付给乙方。经清理,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起没有结存不再支付),你院支付给乙方委托管理和技术服务费共3961551.78元。2013年7月8日、2014年5月31日和2015年3月28日先后签订《补充协议》。2016年8月31日,你院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转发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的通知》(揭市卫函〔2016〕153号)后,已与乙方签订《关于终止<委托管理咨询和技术服务协议书>的协议》,将该事项移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落实处理。
我院按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处理来执行。
揭阳市中医院
2017年12月28日